style="text-indent:2em;">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禁止堕胎对女性而言意味着什么,以及专家建议禁止堕胎的原因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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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众议院投票表决提案:禁止怀孕20周后堕胎
过去十几年来,美国各州中由宗教保守派掌握大权的州议会及政府,以及国会中的共和党人,纷纷试图加强对女性堕胎权的限制。去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宣判过一次,认为德州以“关爱女性健康”为借口关闭堕胎诊所的做法纯属扯淡。今年特朗普上台,声称要坐等高院里面几位年事已高的自由派大法官老死之后,多多任命保守派大法官填补空缺;保守派政客士气大振,赶快趁机又出台各种反堕胎法案。其实这些法案翻来覆去,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我在去年曾经写过一系列文章,评论美国堕胎权之争背后的哲学、法理和政治问题,这里全文刊录给之前没有读到的朋友:
堕胎权漫谈(一)惩罚医生还是惩罚孕妇(2016年5月22日通讯)
今年堕胎权之争最重头的戏码,无疑是最高法院六月份即将宣判的关于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的WholeWoman’sHealthv.Hellerstedt一案。不过在万众瞩目翘首以待这一判决的同时,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斗争在上演。5月20日,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州长MaryFallin否决了州议会刚刚通过的一项反堕胎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如果施行堕胎手术并非拯救孕妇生命的绝对必要手段,则施行该手术的医生将会被判处重罪(felony),面临三年有期徒刑并吊销行医执照。
Fallin并不是堕胎权的支持者。恰恰相反,她是一位坚定的反堕胎权派:
In2008,asamemberofCongress,sheco-sponsoredabilltotreatfetusesaspeopleandgivethemequalprotectionundertheU.S.Constitution.Sinceshebecamegovernorin2011,shehassignedlegislationtobanmanysecondtrimesterabortions,requirelongerwaitingperiods,andrestrictaccesstomedicationabortion—lawsthatwerelaterfoundtobeunconstitutional.
她否决这个法案,只是因为法案的关键条款实在太过粗糙含混。根据自己前几次签署的法案被判违宪的教训,Fallin知道这次的法案同样毫无在法庭上通过考验的希望,只会因为打官司白白消耗州里的预算,而俄克拉荷马目前恰恰深陷预算危机之中:
Sourcesfamiliarwiththegovernor'sthinkingtoldCNNthatthedecisiontovetothebill"weighedheavily"ontheanti-abortionrightsgovernor,butthatthe"hundredsofthousandsofdollarsinlegalfees"facedbythestatefromanear-certainConstitutionalchallengetothebilleventuallyledtoherveto.
Oklahomaiscurrentlyfacingabudgetcrisis,somethingthatspokespersonMichaelMcNutttoldCNNthegovernor'sofficewasfocusingoninsteadofthegrowingbuzzoverthegovernor'schancestobeontheticketinNovember.
当然,掌握州议会的共和党并不会善罢甘休,已有议员扬言要推翻州长的否决。
由俄克拉荷马法案将施行堕胎手术的医生定为重罪,不难联想到前段时间特朗普在堕胎问题上的「失言」。3月30日,特朗普在接受采访时声称,应该对接受堕胎手术的孕妇施加「某种形式的惩罚(someformofpunishment)」。结果这番表态不但激起了堕胎权支持者的反弹,而且连(当时尚未退选的)克鲁兹和凯西克这两位持极端反堕胎权立场的对手(克鲁兹认为即使那些遭到强奸而怀孕的女性也无权堕胎、凯西克在州长任内签署了一系列极其苛刻的反堕胎法案)都跳出来谴责:
OhioGov.JohnKasichtoldMSNBC,“Ofcourse,womenshouldn'tbepunishedforhavinganabortion.”
AndTexasSen.TedCruzsaidTrump'scomment“demonstratedthathehasn'tseriouslythoughtthroughtheissues,andhe'llsayanythingjusttogetattention.”
“Ontheimportantissueofthesanctityoflife,what'sfartoooftenneglectedisthatbeingpro-lifeisnotsimplyabouttheunbornchild;it'salsoaboutthemother–andcreatingaculturethatrespectsherandembraceslife,”Cruzsaid.“Ofcourseweshouldn'tbetalkingaboutpunishingwomen;weshouldaffirmtheirdignityandtheincrediblegifttheyhavetobringlifeintotheworld.”
于是几小时后,特朗普又收回了之前的表态,宣称该受惩罚的绝不是孕妇本人,而是施行堕胎手术的医生(也就是俄克拉荷马法案的立场)。
有些人怀疑特朗普之所以会在这个问题上「失言」,是因为他并不真心反堕胎权,也不了解反堕胎权派的具体主张,才会以为表态越强硬越能讨好保守派。梳理特朗普过去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这确实是一种可能。1989年特朗普因为设宴招待「全国堕胎权行动联盟(NationalAbortionRightsActionLeague,NARAL)」主席RobinChandlerDuke而遭到反堕胎权分子的威胁;1999年特朗普在电视采访中宣称:
“I’mverypro-choice,”Trumpsays.“Ihatetheconceptofabortion.Ihateit.Ihateeverythingitstandsfor.IcringewhenIlistentopeopledebatingthesubject.Butyoustill—Ijustbelieveinchoice.”
Russertclarifieshisoriginalpoint:Wouldyoubanpartial-birthabortion?“No,”Trumpreplies.
一直到2011年特朗普考虑参选总统时,才在保守派政治行动会议(ConservativePoliticalActionConference)上宣称,自己已经成为一名反堕胎权主义者。不过那一次,特朗普的参选野心被奥巴马在白宫晚宴上的一顿调侃打垮,蛰伏了整整四年,才卷土重来、正式参选。
特朗普在反堕胎权上的相对新晋,可能确实导致他不太熟悉保守派的话语策略。但真要追究起来,其实他不熟悉的,也仅仅是「话语策略」而已(请参考5月10日会员通讯《共和党建制派为何对特朗普的出格言论无可奈何》)。正如一篇分析文章指出的,「惩罚堕胎孕妇、而不仅仅是惩罚堕胎医生」的做法,保守派早就悄悄付诸实践了,而克鲁兹、凯西克这些自命「关爱女性」的反堕胎权派对此却从来不置一词:
InIndianalastyear,PurviPatelwassentencedto20yearsinprisonforwhattheprosecutorchargedwasanillegalself-abortion.InTennessee,AnnaYoccawaschargedwithattemptedmurderfortryingtoendherpregnancywithacoathanger.InPennsylvania,JenniferWhalenwenttojailforgivingherdaughterabortionpills.Haveourkinder,gentlerabortionopponentsspokenupforanyofthesewomen?
PerhapsMr.Trump“misspoke,”ashedescribedit,becausehe’sarelativelyrecentconverttothecause,unfamiliarwiththedoublespeakinwhichforcingwomentogivebirthisaformoflove,andpunishmentisthelastthingontheanti-abortionmovement’smind.Inhisblunderingway,herevealedthetruelogicofthecaseagainstlegalabortion:Ifit’smurder,thenmurderhasconsequences.Toobadthemomentofclaritycouldn’tlast.
反堕胎权派之所以要用「关爱女性」来自我粉饰,顾忌的无非是女性选票,结果导致了立场上的自相矛盾、左支右绌。当然,一个「吾道一以贯之」的反堕胎权主义者,完全可以斥这种为了选票而抛弃原则的做法为怯懦,坚持认为:既然胎儿是人,那么堕胎就是杀人;既然堕胎是杀人,那么不管堕胎的医生还是孕妇,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对于这种一以贯之的反堕胎权主义,堕胎权的支持者应该怎样回应呢?且听下回分解。
堕胎权漫谈(二)即便胎儿有生命权又如何(2016年5月23日通讯)
昨天的通讯说到,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堕胎权主义者,可以秉持一种看起来无懈可击的逻辑:「胎儿是人,堕胎是杀人;如果说杀人要被禁止、被惩罚,那么堕胎同样也要被禁止、被惩罚」。
堕胎权的支持者可以沿着两种不同的思路,来反驳上面这个推理。一种是去争论「胎儿究竟算不算『人』;在什么意义上、什么情况下可以算作是『人』」。另一种是让步式的,搁置「胎儿算不算『人』」这个问题,去论述「就算胎儿是人,堕胎也不应当被禁止、被惩罚」。今天的通讯先聊聊后一种思路,下回再谈前一种。
在现实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的「杀人」都会被禁止、被惩罚。比如刽子手依法处决死刑犯、交战时杀死未投降的敌方士兵、或者平时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等等。不同人可能对什么情况下可以杀人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反对死刑、有人反对战争),但至少大家会有一个抽象的共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杀人是应当被容许的。
这就引出了堕胎权支持者的让步式的思路:即便承认胎儿是「人」、承认堕胎是杀人,堕胎也仍然属于「应当被容许的杀人」范围之内。这里关键在于:怎么论证堕胎是「应当被容许」的杀人?
在这个问题上,较早、较有名、影响较大的一个论证,是由哲学家、法学家茱迪丝·汤姆森(JudithJarvisThomson)在其1971年论文〈ADefenseofAbortion〉中提出的「小提琴手思想实验」:
Youwakeupinthemorningandfindyourselfbacktobackinbedwithanunconsciousviolinist.Afamousunconsciousviolinist.Hehasbeenfoundtohaveafatalkidneyailment,andtheSocietyofMusicLovershascanvassedalltheavailablemedicalrecordsandfoundthatyoualonehavetherightbloodtypetohelp.Theyhavethereforekidnappedyou,andlastnighttheviolinist'scirculatorysystemwaspluggedintoyours,sothatyourkidneyscanbeusedtoextractpoisonsfromhisbloodaswellasyourown.Thedirectorofthehospitalnowtellsyou,"Look,we'resorrytheSocietyofMusicLoversdidthistoyou--wewouldneverhavepermitteditifwehadknown.Butstill,theydidit,andtheviolinistisnowpluggedintoyou.Tounplugyouwouldbetokillhim.Butnevermind,it'sonlyforninemonths.Bythenhewillhaverecoveredfromhisailment,andcansafelybeunpluggedfromyou."Isitmorallyincumbentonyoutoaccedetothissituation?Nodoubtitwouldbeveryniceofyouifyoudid,agreatkindness.Butdoyouhavetoaccedetoit?Whatifitwerenotninemonths,butnineyears?Orlongerstill?Whatifthedirectorofthehospitalsays."Toughluck.Iagree.butnowyou'vegottostayinbed,withtheviolinistpluggedintoyou,fortherestofyourlife.Becauserememberthis.Allpersonshavearighttolife,andviolinistsarepersons.Grantedyouhavearighttodecidewhathappensinandtoyourbody,butaperson'srighttolifeoutweighsyourrighttodecidewhathappensinandtoyourbody.Soyoucannoteverbeunpluggedfromhim."Iimagineyouwouldregardthisasoutrageous,whichsuggeststhatsomethingreallyiswrongwiththatplausible-soundingargumentImentionedamomentago.
简而言之,汤姆森的结论是:就算胎儿有「生命权」,也并不意味着「维持胎儿生命」构成孕妇本人的义务,而需要以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或者说「选择权」——为前提;就像不能因为重病缠身的小提琴手有「生命权」,便强迫一个不情不愿的人花费九个月的时间和自己的身体去「维持这位小提琴手的生命」一样。
就像所有的哲学论证一样,汤姆森的思想实验也引来了各方面的批评与辩护,这里不能尽述。2003年DavidBoonin所著《ADefenseofAbortion》一书的第四章〈TheGoodSamaritanArgument〉(第133-281页)详细整理、分析了对汤姆森论证的各种反驳,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剧透:Boonin认为,尽管汤姆森的原始版本存在一些问题,但经过恰当修正后,就能有效回击所有的反驳)。
这里特别提一下其中一类在现实政治中很有影响力的反驳,即在「默示同意(tacitconsent)」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强奸例外论」:倘若一名女性自愿地参与了一次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性行为,就意味着她「默示同意」了接受这次性行为所带来的所有可预期后果(包括怀孕),也就「默示同意」了承担起维持胎儿生命的义务。根据这种推理,只有在遭到强奸怀孕等「非自愿」情况下,堕胎才是可以允许、也能够被「小提琴手思想实验」支持的;但是「小提琴手思想实验」并不能支持其它情况下的、更为一般性的堕胎权。借用DavidBoonin的总结:
Thetacitconsentobjectionturnsontwoclaims:thatbecausethewoman’sactofintercourseisvoluntary,sheshouldbeunderstoodashavingtacitlyconsentedtosomethingwithrespecttothestateofaffairsinwhichthereisnowafetusdevelopinginsideofherbody,andthatwhatsheshouldbeunderstoodashavingtacitlyconsentedtowithrespecttothisstateofaffairsis,inparticular,thefetus’shavingarighttohavethestateofaffairscontinueforaslongasthisisnecessaryforittoremainalive.(第153-154页)
「强奸例外论」作为一种「温和」立场,一度在反堕胎权派中占据主流地位。从禁止联邦经费用于堕胎的「海德修正案」,到一部分州的反堕胎法案,都包括有「除强奸、乱伦或危及孕妇生命的怀孕之外」之类条款。不过近年来随着共和党内宗教保守主义势力的愈发强硬,「反堕胎无例外」的论调在党内越来越有市场。2012年大选时,共和党时任众议员ToddAkin宣称只要是「真正的强奸(legitimaterape)」就绝不可能导致怀孕、凡是怀孕的肯定至少半推半就;另一位共和党参议院候选人RichardMourdock宣称强奸怀孕也是上帝的意愿、不可以违背。这些言论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但也反映了保守派内部的潮流,以至于到了今年大选,不仅克鲁兹这种极端茶党代言人,就连本来有意争取中间选民的卢比奥都在总统候选人辩论中公开宣布支持「无例外论」。
其实就实践效果看,各州反堕胎法案中所包含的「例外条款」也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本来在男权社会中,被强奸的女性就畏于社会舆论而很少报案;等到过段时间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面对Akin式的怀疑目光、证明自己怀孕是因为遭遇了「真正的强奸」而不是「半推半就」的结果(讽刺的是,越是保守派掌权、从而越是反堕胎的州,这种Akin式的怀疑就越盛行):
It'snotsodifficulttoimaginethepolicyofrapeexceptionsdevolvingintoapowerstrugglewhererapesurvivorsmustprovethemselvesandtheirexperiencestoskepticalaudiences.Infact,we'renotsofarawayfromthatpolicyworldalready.
那么,堕胎权的支持者如何从理论上反击用「默示同意」和「强奸例外论」作为掩护的反堕胎权立场呢?其实汤姆森本人在论文中已经对「强奸例外论」有所回应:
Inthiscase,ofcourse,youwerekidnapped,youdidn'tvolunteerfortheoperationthatpluggedtheviolinistintoyourkidneys.CanthosewhoopposeabortiononthegroundImentionedmakeanexceptionforapregnancyduetorape?Certainly.Theycansaythatpersonshavearighttolifeonlyiftheydidn'tcomeintoexistencebecauseofrape;ortheycansaythatallpersonshavearighttolife,butthatsomehavelessofarighttolifethanothers,inparticular,thatthosewhocameintoexistencebecauseofrapehaveless.Butthesestatementshavearatherunpleasantsound.Surelythequestionofwhetheryouhavearighttolifeatall,orhowmuchofityouhave,shouldn'tturnonthequestionofwhetherornotyouareaproductofarape.AndinfactthepeoplewhoopposeabortiononthegroundImentioneddonotmakethisdistinction,andhencedonotmakeanexceptionincaseofrape.
不过她的这个回应稍嫌粗糙——毕竟「默示同意」论者可以辩称,「强奸」和「自愿性交」的差异,影响的不是「胎儿的生命权」本身,而是「维持胎儿生命」是否构成孕妇个人的义务。
即便如此,反堕胎权主义者从「默示同意」到「强奸例外论」的推理仍然破绽重重。Boonin书中(第148-167页)对此有细致的分析,这里恕不赘述,仅举一例:
Supposethatbecauseofyouruniquecompatibility,theviolinistwilldieunlessyouundergoaseriesofninepainfulbonemarrowextractionsoverthenextninemonths,andwithaclearunderstandingofthenatureoftheprocedureanditspotentialrisks,youfreelyvolunteertoundergothefirstextraction.Afterthesecondroundofextraction,however,youfindthattheburdenisconsiderablymorethanyouarewillingtobearonhisbehalf.Doyoureallybelievethatitwouldnowbemorallyimpermissibleforyoutodiscontinueprovidingaidtotheviolinistmerelybecauseyoubeganprovidingaidvoluntarily?Tosaythatdoingsowouldbeimpermissiblewouldbetosaythattheviolinist’srighttolifedoesnotentitlehimtosevenmoreextractionsofbonemarrowfromyouifthefirsttwoweredoneinvoluntarily,butthatitdoesentitlehimtosevenmoreextractionsfromyouifthefirsttwoweredonevoluntarily.(第165页)
自愿搭救这位小提琴手,当然是好事一桩,但如果中途转变想法不愿再帮下去,别人也没什么资格阻拦——除非一种情况:你一开始的自愿搭救导致产生某种新的排他性(并且你也知道这一点),亦即如果你一开始不搭救的话,别人是完全可以搭救的;但你一搭救之后,这位小提琴手的身体就产生了排异反应,导致之后别人再也救不得。这样的话,可能你一开始的自愿搭救确实意味着你必须一救到底。但孕妇与胎儿的关系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如果一开始不怀孕,胎儿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也就不存在「你没有怀上这个胎儿的话别人就可以怀上同一个胎儿」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即便「自愿性交」意味着「默示同意」,这个「默示同意」的内容最多也只是「同意承担堕胎可能带来的身心痛苦」而已,并不能直接得出「同意维持胎儿生命直至其出生」。
希望以上对相关哲学讨论的粗略介绍并不让你太过厌烦,因为我之后还会接着介绍「胎儿究竟算不算人、究竟有没有生命权」这样一个恐怕更为抽象的问题。
堕胎权漫谈(三)汤姆森式让步的实践后果(2016年5月25日通讯)
上回提到,有一些堕胎权支持者,采用类似于汤姆森「小提琴手思想实验」的让步式思路,来论证即便胎儿有生命权,也不构成对女性堕胎权的限制。强硬的反堕胎权主义者当然不会轻易被这些论证说服,但是与此同时,另一些堕胎权支持者也对这种思路大为不满,认为太过于和稀泥,给了反堕胎权派钻空子的机会。
比如想象一下这样的情景:你自愿插上管子用九个月时间搭救那名得了绝症的小提琴手,半年后你改变了主意,想现在就拔掉管子,而不是耗完最后三个月。由于接受了半年的搭救,这名小提琴手的状况正在逐渐好转,即便拔掉管子,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手段下,本来也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概率能够独立存活;但是这时候你发现,由于之前某些操作上的疏忽,导致你身上的管子无法在小提琴手仍然存在生命体征时拔下。换句话说,想要拔掉管子,就先要杀死(经过这半年搭救后本来已经有非常大概率能够借助现有医疗手段独立存活的)小提琴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仍然坚持要拔掉管子,似乎总有那么点说不过去。
类似地,假如胎儿和小提琴手一样有生命权的话,那么随着孕期越来越接近尾声,胎儿体外独立存活的概率越来越高,胎儿生命权的份量也就越来越重,堕胎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天平自然会越来越向后者倾斜。
这其实就是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堕胎权判决中的思路。汤姆森论文发表之后两年,高院就在奠基性的「罗诉韦德(Roev.Wade)」一案中,围绕「胎儿体外存活力(fetalviability)」这个概念(「theinterimpointatwhichthefetusbecomes"viable,"thatis,potentiallyabletoliveoutsidethemother'swomb,albeitwithartificialaid」),发展出了所谓「三孕期框架(trimesterframework)」:第一孕期(最后一次月经起前13周内)孕妇有绝对的堕胎权,第二孕期(约第14到26-27周)各州可以出于保障孕妇健康的目的监管堕胎,第三孕期(第28周开始)胎儿已经具备了体外存活力,因此各州可以出于保障胎儿生命权的目的而禁止堕胎。
但是用「体外存活力」来为堕胎权划界,对堕胎权支持者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随着医学手段的发展,理论上说,胎儿体外独立存活的临界时间是能够不断提前,一直提前到刚刚受孕时的;这意味着禁止堕胎的时间也会随之提前,一直提前到刚刚受孕时。事实上,仅仅到了1992年的PlannedParenthoodv.Casey,高院就已经把允许各州禁止堕胎的时间,从「罗诉韦德」规定的第28周,又提前了一个多月:
Thesoundnessorunsoundnessofthatconstitutionaljudgmentinnosenseturnsonwhetherviabilityoccursatapproximately28weeks,aswasusualatthetimeofRoe,at23to24weeks,asitsometimesdoestoday,oratsomemomentevenslightlyearlierinpregnancy,asitmayiffetalrespiratorycapacitycansomehowbeenhancedinthefuture.(Casey第860页)
而近年各保守州不断修订的反堕胎法,更是一点一点地把禁止堕胎的时间往前推。比如密西西比和北卡罗莱纳都定在最后一次月经起第20周,其它若干州则定在受孕起第20周(约等于最后一次月经起第22周)。
除此以外,Casey案的判决相对于Roev.Wade,在堕胎权上还有一个另外重大的倒退。Roe(以及此后1983年的CityofAkronv.AkronCenterforReproductiveHealth、和1987年的Thornburghv.AmericanCollegeofObstetricians&Gynecologists)在评判各州反堕胎法的合宪性时,采取的是美国司法话语中最严格的「严格审视(strictscrutiny)」标准,要求州政府证明其所制定的法案旨在保障「重大利益(compellinginterest)」。但是Casey推翻了CityofAkron和Thornburgh两案的结论,改而采用较为宽松的「不当负担(undueburden)」标准,只要法案并没有「在目的或效果上对想把没有体外存活力的胎儿堕掉的孕妇造成实质阻碍(thepurposeoreffectofplacingasubstantialobstacleinthepathofawomanseekinganabortionofanonviablefetus)」,那么州政府甚至可以禁止孕妇堕掉没有体外存活力的胎儿。
这样一来,就为各保守州在何谓「不当负担」、何谓「实质阻碍」上玩弄字眼,出台更为严苛的反堕胎法,打开的方便之门。比如很多州都有所谓的「强制等待时间(mandatorywaitingperiod)」,规定孕妇在和医生沟通决定堕胎之后,必须强制等待若干时间、或者至少去医院两次、或者由医生强制观看胎儿超声波图片或视频、或者听专人宣讲胎儿生命的可贵、诸如此类,才能进行药流(而且药流也必须在医院而不能在家中进行)或手术流产。上周四,路易斯安那刚刚又把24小时的强制等待时间延长到了72小时。
与此同时,这些州也在医院进行堕胎手术的资格上做文章,比如目前正在等待高院宣判的WholeWoman’sHealthv.Hellerstedt一案,涉及的就是德克萨斯州2013年新修订的反堕胎法案针对堕胎诊所的装修、位置、与周边医院的关系等等提出几乎无法满足的标准,导致整个德州预计最终将只有不到10个地方能够提供药流或堕胎手术,想堕胎的孕妇只好要么驱车上百英里堕胎(而且由于强制等待时间的存在,必须至少去两次),要么转而寻求不那么安全的非法地下诊所帮助。在3月2日的庭辩中,德州政府宣称这些新规定不但没有对孕妇造成「不当负担」、反而是关爱女性健康的表现;但是自由派大法官们显然对这个说法并不买账:
MR.KELLER:JusticeGinsburg,JA242providesthat25percentofTexaswomenofreproductiveagearenotwithin100milesofanASC.ButthatwouldnotincludeMcAllenthatgotas-appliedrelief,anditwouldnotincludeElPaso,wheretheSantaTeresa,NewMexicofacilityis.
JUSTICESOTOMAYOR:Itincludes–
JUSTICEGINSBURG:That's–that'soddthatyoupointtotheNewMexicofacility.NewMexicodoesn'thaveanysurgical–ASCrequirement,anditdoesn'thaveanyadmittingrequirement.Soifyourargumentisright,thenNewMexicoisnotanavailablewayoutforTexasbecauseTexassaystoprotectourwomen,weneedthesethings.ButsendthemofftoMexico–NewMexico–NewMexicowheretheydon'tgetiteither,noadmittingprivileges,noASC.Andthat'sperfectlyallright.Well,ifthat'sallrightforthe–thewomenintheElPasoarea,whyisn'titrightfortherestofthewomeninTexas?
尽管Casey案设定的「不当负担」标准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光靠汤姆森式的论证,并不能有力地从理论上说明这个标准的问题所在。就像上回所说,汤姆森式论证的一个可能推论是:「自愿性交」意味着「默示同意」,尽管其默示的内容并非「同意维持胎儿生命直至其出生」,而仅仅是「同意承担堕胎可能带来的身心痛苦」。但是在所有「堕胎可能带来的身心痛苦」之中,难道就不包括各种既有的反堕胎法案给堕胎孕妇造成的额外负担、困扰与痛苦吗?
汤姆森式的堕胎权支持者当然可以细究每一份新的反堕胎法案,争辩说其对堕胎孕妇造成了「不当」负担与「实质」阻碍,但这就意味着保守派每想出一种新的限制方法,堕胎权支持者就得再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而且判决结果完全取决于哪一派有机会任命足够多的自己人担任大法官)。最一劳永逸的做法,当然还是拒绝汤姆森式的让步,直接从「胎儿算不算人、有没有生命权」这个根本问题切入。
可是到底该怎么切入?还是那句话:且听下回分解。
堕胎权漫谈(四)人啊,人(2016年6月2日通讯)
「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很无稽:胎儿也是人类发育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老人是人,青年人是人,婴儿是人,胎儿怎么就不是人?这还有什么好争论的吗?
有这样的困惑,首先是因为「人」这个概念的多义性。简单地说,并非所有生理意义上的「人类(humans)」这一物种的个体成员,都必然是在规范意义上(包括法律、政治、道德等意义上)的具有「人格地位(personhood)」的「人(persons)」;反过来,也不是所有「persons」都必然是「humans」。比如法律上有所谓「法人(legalpersons)」的概念,指的有能力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够参与签订合同、诉讼或被诉讼等法律活动的行为单元。
一个人类个体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如果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话),而一个组织机构、公司、国家等等,同样有可能是法人(相应地,这些法人可能需要有人类个体作为「法人代表」);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人」、什么情况下不能视为「人」,一直是宪法争议的焦点之一,比如2014年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就在Burwellv.HobbyLobby案中裁定,所有「紧密持股型公司(closelyheldcorporations,仅由少数股东控股且股权流通性低)」均和人类个体成员一样享有「宗教自由权」,引起了自由派的抗议。类似地,我们有时候也会争论像黑猩猩这样具有一定智力水平的生物、或者像狗这样的宠物,是否应当被赋予一部分「人格地位(personhood)」并因此受到保护(这就涉及到动物福利法、宠物法等等的立论依据问题)。
所以提出「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并不是否认「胎儿是人类发育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形态」这样一个生理事实,而是要追问这个生理事实是否足以推出特定的实践后果;换句话说:给定这样一个生理事实之后,我们究竟能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论证,在道德或法律的维度上确立(或者否定)胎儿的人格地位,进而规定出一套恰当的、与此人格地位相匹配的(包括或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胎儿权利。
那么胎儿到底应不应该被算作这种意义上的「人」?乍看起来,这对堕胎权之争的双方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毕竟从受孕到出生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要从中挑出某个时间点作为「人」和「非人」的分界,说容易也容易,说难也难:精卵结合了就算人吗?还是受精卵着床?还是胚胎期结束?听到胎心?五官特征出现?脑部开始发育?外生殖器发育?胎动?形成肺泡?拥有所谓「体外存活力」?大脑或神经系统发育到某个特定程度?轮廓基本具备人形?胎毛开始褪除?宫缩?羊水破裂?出生?剪断脐带?单独拎出每个分界点,总能找到一些说辞;但对比起来,似乎又不足以证明某个分界点比其它任何选项都优越(当然,有些分界点明显比其它选项更不合理)。
前面的通讯已经提到过,类似「体外存活力」这种居间调和的做法,只能用来维持一种临时性的、相当不稳定的平衡态。但是反过来,越把「人」和「非人」的分界点往这个连续过程的两端推,需要承受的理论压力就越大。毕竟寻找分界点并不只是在做语言或智力游戏,而是用来支撑起一整套融贯的、可以被辩护的法律措施。比如除了孕妇本人的堕胎权外,至少还有这样一些问题涉及到对胎儿人格地位的判定:孕妇在孕早期意外跌下楼梯导致流产,算不算过失杀人?第三方因为直接或间接的健康影响(比如抽烟、化工产品、空气或水污染、辐射等等)导致孕妇流产,算不算过失杀人(甚至更高级别的谋杀罪)?第三方强制堕胎除了违背孕妇本人意愿并对孕妇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外,是否还因为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而应当被加重刑期?胎儿如果没有生命权的话,有没有健康权——比如假设孕妇本人因为抽烟喝酒吸毒导致小孩出生后发育不良甚至残障,是否应当受到惩罚?甚至科幻故事里经常出现的情节——比如对胎儿的基因改良——在不远的将来或许都会造成法律上的挑战。
从历史上看,无论堕胎权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曾经对这些问题给出过令人不甚满意的回答。一方面,尽管美国在1970年代之前从未开放过堕胎权(纽约州于1970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允许女性自主堕胎的州),但与此同时,在其它问题上(比如意外流产、第三方有意导致流产、孕妇或第三方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等),各州法律与法院却一直采取的是「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独立人格与法律权利」的立场。比如伊利诺伊州高院就在1900年的Allairev.St.Luke’sHospital案中问到:「假如胎儿出生后有权因为孕期遭受第三方的健康伤害导致自己畸形而起诉该第三方的话,那岂不是说也有权因为母亲在孕期内的不健康行为而起诉母亲?这种大逆不道的行径,怎么可以?」一直到1946年的Bonbrestv.Kotz(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1960年的Smithv.Brennan(新泽西州高院)等案子,法官们才陆续意识到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打反堕胎权派的脸,开始承认胎儿出生后有权对孕期遭受的健康伤害进行追诉。
另一方面,早期的一些堕胎权支持者曾经激烈反对政府对孕妇吸毒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的干预和惩罚,除了当时「毒品战争」的种族背景外,另一部分原因就是要维持与堕胎权的逻辑一致性。当然,后来的堕胎权主义者已经发现了更好的论证,既不必依赖于汤姆森式的「胎儿是有生命权没错只不过要低于孕妇的选择权」的让步,又不需要在逻辑一致性与胎儿健康之间进行取舍。
这个论证的大致思路是,胎儿具有一种「潜在但未实现」的人格地位,这种地位一方面保留了其对特定法律权利的追溯声索,另一方面又使这些法律权利的生效依赖于「从母体实际独立」这样一个重要事件,也就是「出生」(或者有人可能认为包括「倘若没有第三方强制违背母亲意愿的话本来可以自然出生」这种反事实条件的建构)。对此更详细的介绍,将留到本系列的下一篇进行。
堕胎权漫谈(五)未完结的完结篇(2016年6月30日通讯)
本周一,最高法院终于宣判了本年度的最后几个重头大案。其中的WholeWoman’sHealthv.Hellerstedt,是高院历史上少数几次站在堕胎权派一方,以5:3推翻了德克萨斯州法律中对堕胎诊所的种种刁难,比如要求堕胎诊所的装修和医疗设备符合「当日手术中心(ambulatorysurgicalcenters,ASCs)」的标准等等。我在本系列第三篇中介绍过这个案子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这些要求为何是无理取闹、以及会对堕胎孕妇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在本周的判决中,大法官们也毫不客气地指出,德州政府辩称这个法案是为孕妇健康着想,其实根本就是双重标准、口蜜腹剑——否则明明分娩比堕胎危险得多,为何德州政府却对孕妇分娩场所的医疗设备不做任何要求:
Therecordalsocontainsevidenceindicatingthatabortionstakingplaceinanabortionfacilityaresafe–indeed,saferthannumerousproceduresthattakeplaceoutsidehospitalsandtowhichTexasdoesnotapplyitssurgical-centerrequirements.ThetotalnumberofdeathsinTexasfromabortionswasfiveintheperiodfrom2001to2012,oraboutoneeverytwoyears(thatistosay,oneoutofabout120,000to144,000abortions).Nationwide,childbirthis14timesmorelikelythanabortiontoresultindeath,butTexaslawallowsamidwifetooverseechildbirthinthepatient’sownhome.(第30页)
更为重要的是,判决书中暗示了一种比PlannedParenthoodv.Casey案更为精确和严格的对「不当负担(undueburden)」的规定,要求各州法律对合法堕胎渠道的限制必须建立在「医疗必要性(medicalnecessity)」的基础上,立法者必须证明这些限制对孕妇本人的健康实属必要,而不是仅仅证明「没有对孕妇的合法堕胎造成实质阻碍」(参见本系列第三篇)。这对保守派利用「不当负担」和「实质阻碍」标准的含混来瞒天过海限制堕胎的策略不啻当头一击:
Therulingmarkedthefirsttimein15yearsthatthecourtweighedinonstaterestrictionsonabortionprovidersandfacilities—acentralstrategyoftheanti-abortionmovementsince2010.Theruling’sscopewillbetestedalmostimmediatelyinlawsuitsalreadyfiledoverlawsthathavethreatenedtocloseclinicsinWisconsin,Louisiana,Mississippi,Alabama,FloridaandOklahoma.
目前阿拉斯加、路易斯安那、田纳西、佛罗里达等二十多个州,都有着与德州类似的阻挠堕胎诊所执业的法案。随着高院判决的出炉,下级法院有了指导文件,这些州法在不久的将来都难逃被判违宪之虞。
当然,这个判决仍旧是在Roev.Wade与PlannedParenthoodv.Casey的先例框架下进行的,尽管堕胎权派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但只要继续沿用这个框架,理论上反堕胎权派就永远有可能钻出别的空子来限制堕胎权。堕胎权派要想一锤定音,仍然必须如本系列第四篇所说,找到一种恰当理解胎儿「人格地位」的范式,既不损害到母亲本人的生育自主权,又不至于忽略对胎儿(或者说由胎儿长成的未来个体)正当权益的保障。
对于这个问题,尽管近二十年道德哲学家们在具体的论证细节上有分歧,但总体结论是一致的:从受孕到出生这个过程中,「人」与「非人」的分界点应该被定在出生时刻,而不是更早;胎儿在出生成为婴儿后,才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这意味着,一方面,出生后人格地位的产生,派生于孕妇之前保持妊娠的意愿,因此不能反过来限制孕妇对于是否中止妊娠的选择;另一方面,假如孕妇有意保持妊娠,便意味着如无意外婴儿将顺利出生,于是婴儿未来的利益就需要被考虑进来,从而要考虑到妊娠期内不论孕妇本人还是第三方对未来婴儿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有兴趣深入研究此问题者,可以参考本系列第二篇提到的DavidBoonin所著《ADefenseofAbortion》,以及BonnieSteinbock所著《LifeBeforeBirth》、AnjaKarnein所著《ATheoryofUnbornLife》等书。这里不对各家的论证细节深入介绍,只简单说一下整个问题中最关键、也最常引人困惑的一点:为什么「出生」这个事情对于划分「人」和「非人」阶段如此重要?
出生之所以重要,原因首先在于,具备「人格地位」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能够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离散的个体(separateindividual)」,从而构成一个「离散的关切单元(separateunitofconcern)」。这点对于法律上的「法人」如此(参见本系列第四篇),对于堕胎权争论中的其它立场同样如此。比如假如有人认为精卵一结合就成为「人」,其背后的直觉无非是,精卵结合标识着一个新的、离散个体的形成。随着知道科学发现同卵双胞胎分化(twinning)可以在受精两周后才发生,许多人对「人」和「非人」的分界也就往后推移,理由同样是因为,如果同卵双胞胎尚未分化,我们就根本无从区分出两个相互离散的、构成独立关切单元的个体。
在婴儿出生以前,母体与胎儿在人身层面是以一种「共生联系(symbioticconnection)」的方式存在的,并且这种共生联系构成了胎儿「生命」过程的内在组成部分。这与汤姆森式思想实验中的小提琴手存在根本区别:在被接驳到志愿者身上形成共生依存之前,小提琴手已经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了。与此相反,胎儿的「生命」一开始就共生于母亲的人身及意志,因此处在一种结构性的非离散状态,只有当人身确实发生分离时,这种共生联系才被切断,婴儿才获得离散的关切单元地位,从而也是独立的人格地位。
这样一来,就不再存在一种能够对孕妇堕胎权构成限制的「胎儿生命权」,因为谈论权利,只有对于具备人格地位的个体而言才有意义。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应该对任何伤害胎儿的举动放任自流了;对于那些根据目前情况(包括母亲本人并未自愿中止妊娠这一事实)而言将来仍会出生的胎儿,我们必须考虑到它们在出生之后作为独立人格个体的各种权益,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于妊娠期健康损害的回溯声索权:比如母亲孕期吸毒酗酒对未来婴儿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损害、比如第三方因为环境污染等行为对未来婴儿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损害、比如第三方在违背母亲意愿情况下的强制堕胎,等等。
从道德哲学与法哲学的层面,将胎儿视为具有这样一种「潜在但未实现」的人格地位——或者借用AnjaKarnein的术语「人格地位依赖原则(PersonhoodDependentPrinciple)」——可以说是最为合理和融贯的立场,既为堕胎权提供了基础,又不损害到胎儿(或者说未来婴儿)的重要权益。其实在本系列第四篇中我也提到过,尽管美国历史上堕胎权只是相当晚近才获得承认,但那之前的法律(包括英国的普通法传统)长期在胎儿权益问题上采取「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独立人格与法律权利」的立场;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堕胎权问题引起的争议,这个立场本来拥有相当广泛的共识。
当然,无论历史上的共识,还是哲学上的论证,距离现实中的判例或立法都相去甚远。哲学论证或许完结了,现实斗争却远未完结。WholeWoman’sHealthv.Hellerstedt只是美国漫长的堕胎权之争的小小插曲,最终胜负的分晓,也许要再等上一两代人的时间吧。
你认为禁止堕胎和强制堕胎哪个对女性更不友好
在法律框架下,认定行为。比如,被暴力强奸下的怀孕,可以考虑堕胎!要视情况而定。要适当禁止堕胎!要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个人见解。
禁止堕胎对女性而言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我们需要抛弃幻想,更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权利
国家可不可以通过禁售避孕套、禁止结扎等办法提高生育率你怎么看
低生育的罪魁祸首是什么?不是避孕套,不是结扎手术,而是高昂的生活成本。年轻人都佛系了,连结婚都嫌麻烦了,可能连性生活都不是必须的了。张艺谋有几个孩子?其他影视明星有几个孩子?想要几个就能生几个。有钱才有生孩子的底气,有钱生孩子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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