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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贵州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
(1)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指引的贵州发展之路。贵州通过发展绿色经济,打造绿色家园。完善绿色制度,筑牢绿色屏障。加强绿色宣传,培育绿色文化等于途径,探索出一条速度快,质量高、百姓富与生态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2)以解决环境问题为重点的污染防治工作。针对贵州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发展带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理等严峻的现实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需要采取较真碰硬举措,坚持铁腕治污,集中力量打好蓝天、碧水、净土、固废处理、乡村环境整治的五场保卫战役。同时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体系与制度,提高“废物”的利用率,变废为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3)守牢“两条底线”为指导的生态系统保护贵州保护生态环境上,始终坚守发展底线和生态底线。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维修,重点开展十大生态修复试点等工程建设,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荒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力图构建生态廊道,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与产业的协调发展,实现美富共赢。
(4)以强化制度落实为举措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①首先,健全生态环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工作,形成共商、共促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合力。其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②全面实行和(湖)长制,出台多个率先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与制度。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相关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出台“两把利剑”“两个问责”,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环境督察全覆盖。
贵州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古代江西人迁移贵州是怎么回事
既然你诚心诚意的问了,我便认认真真的回答你。
江西人迁移贵州,大部分源于明朝时候。
贵州江西人的移民最早发生在汉代,那属于官方移民;而大规模的军事移民则是由明代朱元璋发起的。当时明王朝建立不久,多地方还存在反叛和抵抗,其中以东北的那哈出和云南的梁王;公元1381年,也就是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傅友德为征南将军直取云贵,第二年就将云南平定史称“太祖平滇。”
当时朱元璋的干儿子沐英奉命率万余官兵留守,其余的部队就在此地屯田养兵,大都分散于黔中的大部分地区。其中以现在著名的屯堡文化最为出名,这也是屯兵最多的地方。
在《明太祖实录》中有这样一条记录:“公元1386年(洪武十九年)二月太祖以白金锭赐予江西等处军士戍守者千八百人,通年又赏赐江西袁州等卫队从征云南军官钞四万九千锭。”有历史记载,贵州各府衙中江西籍占大多数,并且大都是洪武年间的军官。
据《贵州通志》记载,当时贵州军户七万两千两百户,二十六万一千八百人,民户六万六千六百户,二十五万人。这些人口中,大量均来自江浙地区。
明朝初的“调北征南”和“调北填南”。自汉朝开始后的大量汉族移民,此后的各朝代也均有少量的汉族移民到贵州,但这些先期而来的汉族移民与当地各土著民族杂居在一起,“居夏而夏、居楚而楚、居越而越”。
在脱离汉民族的文化环境之下,也开始“夷化”了,所以有人将此现象称为“汉人也称蛮”,例如唐代的“东谢蛮”、“西赵蛮”等等。到了明朝初,朱元璋为了解决盘踞在西南地区的元朝遗将匝剌瓦尔密带来的军事隐患,派遣付友德、蓝玉、沐英率领三十万大军远征西南平定。
后来担心大军撤回后,云南孤悬边陲,于是便在西南各驿道沿线设立卫所,将几十万大军就地屯守,军食自赡,史称“调北征南”。
后来为了缓解内地人多地少的矛盾,开始实行“移民就宽乡”的政策,将江浙一带的大量老百姓迁入贵州“民屯”,史称“调北填南”。
贵州藏字石究竟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看法
州一直是中国一个非常神秘的地方,不仅有都溪林场空中怪车ufo事件,贵州神秘时空隧道,在平塘县还出现了一块神秘的藏字石,据悉贵州藏字石上可见“中国共产党”五大大字,当地人都把藏字石当作是一块神石,很多人都会去拜一拜,藏字石到底是天然形成还是另有原因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解读贵州藏字石事件。
贵州藏字石事件:
藏字石,在贵州省平塘县浪马寨,一块百余吨重的巨石从山顶坠下后裂为两半,奇怪的是在巨石裂面上清晰可见“中国共产党”五个横排大字。看过的游客们称其为“贵州藏字石”,很多人觉得在党字后面还有一个字,一直有人在猜测到底是什么,经过科学家们的考察与鉴定,“藏字石”上所现“中国共产党”确实是五个字,字体大多由生物化石组成,组成的生物有海绵、海百合茎、腕足类等。
贵州藏字石如何被发现?
2002年6月,原任桃坡村村支书王国富在清扫景区时,无意中发现一巨石上有“产”、“党”两个大字,他把长期堆放在巨石间的秸秆搬开后,发现石壁上隐约有“中国共产党”五个大字的岩石图案,字体匀称方正,每字近一尺见方,笔画突出于石面,如浮雕。掌布发现神奇石头的消息不胫而走,一传十,十传百,前来探寻的游客先后给这块神奇的石头取下了“天书”、“藏字石”、“党名石”、“太阳石”、“神石”等名称,而当地村民出于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和敬仰,把这块坠石称为“救星石”。“救星石”被多家媒体报道出来后,立刻引发争议:这几个字是天然形成的,还是人为打造的。如果这几个字如当地人所说早就存在,为何多年以来没被发现。
贵州藏字石是如何形成的?
根据专家鉴定贵州藏字石的形成原因应该是在某一个时期,有人出于政治动机,用油漆或者含胶的墨汁、颜料等涂写材料在石上书写标语所致。涂写材料除直接覆盖字迹,并能渗入岩石表层孔隙,经胶结、粘结等理化作用增加致密程度。因此涂写材料能增强字迹的抗侵蚀能力,保护字迹,隔绝或减少雨水溶蚀与风化影响。而字迹周围无覆盖保护的石面,经数十年风雨侵蚀,逐渐深蚀而使字迹呈凸出状态。这应该是藏字石形成的真正原因。
贵州地区多喀斯特岩溶地貌,雨水充沛极具雨水溶蚀条件,藏字石是主要由石灰岩构成的沉积岩,比较容易被雨水给侵蚀,石灰岩层中夹有比较薄的古生物遗骸化石层,巨石坠地时从此化石层处亦即岩层的节理处裂开,裂石两面都附着有化石层,但肯定厚薄不一。字迹写于一裂面的化石层之上,化石层被涂写材料覆盖部分得以全部或部分保留,而未书写覆盖部分则被溶蚀,溶蚀甚至深入其下的石灰岩层。专家检测字迹由古生物遗骸化石构成,即因于此。另一裂面的化石层因无保护几乎被全部溶蚀,故而只在某些部位留下化石层凸起状残迹。这是此裂面无字迹凹痕却有一些凸痕的原因。
因为二石面无覆盖保护的化石层多被溶蚀,所以专家所说化石层密度高耐侵蚀,是否确切,应当通过检测试验予以验证。藏字石横列的五个大字,排列整齐,字形方正匀称,间距一致,笔划直挺,粗细相当,字体为当代通用。字迹位于裂石中部较平整的石面上,字列左右及其上都有突出不平的石壁,表明书写者对石面有所选择。字列离地高度一致,约一米多高,符合一般人站立书写的高度。
藏字石成因及种种疑问解释,虽属推测,却是建立在科学探索、客观求实的基础上,更具合理性和可信度。设定一个假设,判定能否成立,可用排除法。逐一排除各种不可能,最后余下的,才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如此真真切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汉字标语摆在面前,字迹符合汉字全部要件,组成含义确切现代流行的政治词语,符合汉语规范,符合人为(书写)的条件,成因有合理明确的解释,对此,一个具一定文化知识、科学常识和分析能力的人,即使只看网上照片,也能作出初步判断,甚至立辨真伪。
关于本次试述贵州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贵州文化冷知识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