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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有趣的冷知识

很多朋友对于100个超级有趣的冷知识和山西省的30个冷知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小学生万里长城知识
  2. 2023山西抗洪心得体会
  3. 山西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4. 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冷知识

小学生万里长城知识

长城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的象征。长城中国古代的军事防御工程。世界建筑史上的奇迹。它东起河北省的山海关,西至甘肃省的嘉峪关。

横贯河北、北京、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等七个省、市、自治区,全长约6700千米,约13000里,故称“万里长城”。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奇迹。自秦始皇开始,修筑长城一直是一项大工程。

2023山西抗洪心得体会

近日,山西的洪涝灾情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钱满满坚信,咱们中华儿女万众一心,抗过眼前的困难,人力定能胜天!

大家都发现,今年的雨水似乎格外的多。

自从进入汛期,全国部分地区先后遭受了洪涝灾害。看着新闻报道中那些受灾的家园、群众,不可谓不揪心;一场灾难过后,许多人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不可谓不让人心痛。

然而,人类在大自然面前又如此渺小。面对一些天灾人祸,我们往往无力抵抗。那么,经营实体门店,如何将这样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又有哪些方法可以提前为自己和门店做好防护呢?

一加强防灾意识

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升,当今信息传播力度的加大,不少朋友都对大部分自然灾害有所了解。然而,却往往因为生活环境的安逸,而放松了警惕,心存侥幸。

真正遇到灾害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毫无相关情况下的自救知识。不懂得如何避险,更不要提如何救助他人。

这样的情况其实是非常可怕的。从今年来看,我们就能够发现,无论是之前河南突发的极端降水,还是现在的山西洪涝。这两地都不是大家概念里容易发生洪涝灾害的位置,然而,水患无情,它并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抗灾经验缺失而手下留情。

所以,加强灾害相关常识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

经营实体门店,日常关注天气预报、极端天气预警、灾害预警;认真做好店内外安全隐患排查;学会必要的医疗救助方法;掌握特殊情况下逃生及救助手段。

心中有数,遇事才能不慌。咱们当然希望这些“本领”一辈子都用不到。但只要用到一次,平时下的“苦功”就会变得超值

山西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服务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服务目录如有更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购车发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七)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

(四)醉酒后驾驶;

(五)牵引动物;

(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七)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一)逆向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加装定位装置;

(三)其他安全措施。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划建设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调整编制、增加人员、建设信息平台等方式,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由负责诚信管理的部门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技术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十七条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三)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四)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六)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牵引动物的;

(二)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三)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五)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五)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六)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八)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九)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施行。

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冷知识

1梁山上居然没有几个是山东人水浒虽然说的是山东的农民起义但梁山108将中仅有38位祖籍是山东人,为首的自然是宋江。其他则来自河南、河北、江苏、甘肃、天津、北京、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安徽、陕西、山西、江西、最远的是祖籍琼州(海南)的孙新和孙立,飘洋过海跨越大半个中国也要跑到山东去闹革命,这是一种什么精神?

2梁山108将只有一个人是农民!《水浒传》讲述的是北宋末年农民起义的故事,但…整部水浒传中真正农民出身投靠梁山的只有陶宗旺一人,其他人不是政府公务员就是部队的军官,或者猎户,渔夫,要么就是地主、恶霸、土匪。这阵容很水浒啊……

3水浒108将谁的后代最出名?《水浒传》中有个人叫郭胜,在梁山中排名第55位,号称“赛仁贵”,意思就是武功能赛过薛仁贵。他是宋江的贴身护卫,但是在小说中一直存在感都很低…很低。但是,他有个很牛叉的后代,就是大名鼎鼎的射雕英雄——郭靖!意不意外?

4梁山的大雁不能随便射!雁在梁山是很神奇的动物,《水浒传》中,射雁之举共两次,都很耐人寻味。第一次小李广花荣射雁,晁盖和众头领尽皆骇然,纷纷点赞,称其“神臂将军”。花荣射中雁头,未久,大头领晁盖头部中箭身亡。二次是浪子燕青射雁,被宋江召至面前,从仁义礼智信的高度,劈头盖脸熊了一顿。燕青射雁十数只,未久,众好汉折戟方腊集团,死伤惨重,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大衰败。看来梁山的大雁不宜轻射啊!

5宋朝吃牛肉是犯法的《水浒传》很多好汉都说过:“来坛酒,切二斤牛肉”这样大口吃肉大碗喝酒的场景,但是,在宋朝杀牛可是大罪,牛作为主要农耕工具,如果私自杀牛的话,那么他就会被杖刑,发配一年或死刑。就算是当官的,也不敢轻易吃牛肉。所以作者描写吃牛肉,恰恰是代表了他们当时反叛的一种心态,连造反都敢了,吃牛肉还怕个鸟!

6世界上第一支足球俱乐部《水浒传》中记载了世界上的第一支足球俱乐部——齐云社,而这个俱乐部队长就是当时还是端王的宋徽宗。齐云社在当时有着很大的人气和影响力。团队slogan是:“天下圆,不拘贵贱”。原文:高俅拜道:“小的是何等样人,敢与恩王下脚!”端王道:“这是‘齐云社’,名为‘天下圆’,但踢何伤。”小混混高俅就因踢得一脚好球,赢得了宋徽宗的青睐,权倾朝野。那是中国足球的巅峰,高俅退役后,国足一千多年都没缓过劲来!

7朱贵的绰号“旱地忽律”到底是个啥东西?《水浒传》中,朱贵的绰号是“旱地忽律”,我小时候不明白“忽律”是个啥?还以为朱贵具有少数民族的“血统”呢。其实,“忽律”不是指民族,而是指两种猛兽:一种是鳄鱼,“旱地忽律”即陆地上的鳄鱼;另一种是传说中有剧毒的蜥蜴,生性喜食乌龟,将猎物乌龟吃得剩下一个空壳后,钻入其中,冒充乌龟,一旦有猎物靠近便发出夺命一击。二者均用来形容朱贵的阴险狡诈,真可谓恰如其分。

8李俊的绰号意义深远《水浒传》中李俊人称“混江龙”,名气很大,很多书籍将“混江龙”解释为李俊的水下功夫了得,像龙在水中一样翻江倒海,其实宋朝的“混江龙”本是一种疏通沙泥的治河工具。史书记载,该器具“木质,径一尺四寸,长五六尺,四面安铁叶如卷发,重凡三四百斤,沉入水底,以刷荡沙泥”。......当然这个工具后来被我们改良了!《水浒传》中很多精彩的桥段需要慢慢品读,慢慢挖掘。希望和广大水浒迷们共同探讨。

好了,关于100个超级有趣的冷知识和山西省的30个冷知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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