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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回应“判决书中现317处笔误”:已严肃处理相关法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以及检察建议中止执行不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患有高血压能否暂缓执行治安拘留
  2. 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
  3. 法院判完后找不到当事人,也查不到财产,要终止执行,该怎么办
  4. 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患有高血压能否暂缓执行治安拘留

问题解析:

提问者的描述不够准确,要想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暂缓执行拘留”和“停止执行拘留”的区别。

首先,暂缓执行拘留只是暂时性的,暂缓情形消失后还是要执行原拘留决定的。

例如:被拘留人有担保人,提供保证金,保证书的,那么就可以将被拘留人领回,担保期限满了以后,会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

再例如: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那么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也是可以暂缓拘留的,但是一旦被拘留人复议或者诉讼失败,那么还是要执行原拘留决定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其次,停止执行拘留就是长期性的了,公安机关一旦作出停止拘留的决定的,那么原拘留决定就不再执行了。

例如: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再例如: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法规依据:

《公安部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依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问题解答:

该问题中提到的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不作为公安机关“暂缓执行拘留”的依据,但是病情严重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亦或者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等情形的,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的依据。

那么患有“高血压”到什么程度,公安机关会作出停止拘留的决定呢?

答案非常简单,经过专业医疗机构鉴定,认为继续执行拘留可能会危及被拘留人生命安全的,那么公安机关会作出停止拘留的决定,而不是暂缓执行。

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

依我之见一一

高院的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要求原审法法院对该案件重新审理丶重新判决丶再行强制执行。

既然该案须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而为了保证重新判决一旦生效后能有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原告的诉前丶诉讼中的“诉讼保权”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方涉诉的财产采取查封丶扣押丶冻结等民事保全强制措施。而本案中高级法院的裁定仅仅是此案须重新进入“再审”,也就是说此案又进入了诉讼中,而诉讼中的“冻结债权”也就是依法进入“诉讼中保全”,依法为该案重新判决生效后有效执行提供条件和现实可能。也可以想见,如果原审法院违法解除了“冻结的债权”(被告方极有可能转移债权)而一旦该案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且依法生效,胜诉的原告再行申请强制执行就极有可能执行失败,那才是开法律的大玩笑。

综上所述,本案例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债权”的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院判完后找不到当事人,也查不到财产,要终止执行,该怎么办

‘’终丶中‘’一字之差,意义大不同。

依我之见:判决后败诉的当事人玩失踪丶隐匿财产,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本执行不得违法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而只能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待今后执行条件成熟又依法裁定‘’恢复执行‘’。

一,该民事判决既然经法院法定程序依法生效,就必须维护法律的公平丶正义和法律的权威,非因法定程序不得违法终结该案件的强制执行。

二,败诉的当事人为拒绝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的而玩失踪并隐匿、转移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行为,恰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罪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三,那么,被执行人玩失踪隐匿执行财产是否就是法院执行部门‘’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呢?

依我之见:被执行人玩失踪隐匿执行财产的行为依法不是‘’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只是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为被执行人客观上有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而主观上拒绝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对这种犯罪行为导致的法院暂时无法完成强制执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于本案只能依法适用‘’执行中止‘’的裁定,也就是说本次执行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暂时中间停止,待以后条件成熟抓住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到了执行财产又裁定‘’恢复执行‘’。

而‘’终止执行‘’,则是从此完全终结了此案的执行,待今后条件成熟也不再恢复执行。显然,本案例是不能适用终结执行裁定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行政判决行政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1、当您的情况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准确的,此时,您无法撤销原行政行为,只能依据此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诉条款时,那么行政判决是错误的,您可以根据您的审判情况,如果是一审判决,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一审裁定,您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或裁定,您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情况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高院已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和检察建议中止执行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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