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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独资公司 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的利弊都有哪些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利弊,以及为什么不建议成立独资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成立分公司的利弊
  2.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3. 国有独资公司好不好
  4.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利弊

成立分公司的利弊

注册分公司的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注册分公司的弊端:

1、分公司大多本身并无太多资产,容易出现利润偏高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规划。

2、分公司不能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

3、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4、总、分公司由于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下,其带来的法律风险是相互的。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注册简单、成本低,只需要一个股东,同时只需要出资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避免了控股权手续的繁琐;

除此之外,其注册手续简便、管理负担少以及财务报表披露要求较少。

但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是股东责任有限,股东承受的赔偿索赔有限

;其次是缺少灵活的股权结构设置,无法分股股权;

再者,合资格股东较少,影响股价交易及增发流通;

最后是难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从而影响公司发展。

国有独资公司好不好

有优势也有劣势

优点:

第一点,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

第二点,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

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第三点,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点,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

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然后就是缺点:

第一点,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第二点,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第三点,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一点,免征企业所得税,帮企业规避25%高额的企业所得税。第二点,个税税率只有0.95%-2.19%,也就相当于100万只需要缴纳9500元的个税,这样就可以把企业20%的个税大大的降低。

第三点,解决利润虚高没有进项票,很多企业采购、人工、交易等等只有出项没有进项,导致没有进项票,利润虚高,这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成本票。

第四点,解决员工高薪所缴纳的高额个税,可把员工个税最高

45%降低到2%左右。

第五点,解决企业和员工所缴纳和承担的高额社保成本。总而言之,独资企业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利弊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利弊如下:

1、利: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2、弊: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由经营者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称为法人。既然是独资公司的股东,涉及到股东的概念,就是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利弊,为什么不建议成立独资公司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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