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民事错案错过申诉时效还能纠错吗,检察建议法院不纠错怎么办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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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领导错了,还拒不认错,作为下属的你,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说实话现在社会就是这个样,领导永远不会错,因为他是你领导,叫你东你可不能西,老板错了,你能说老板错吗?现在打工人比讨饭人明说还是好一点,老板吃肉,工人还能喝一点汤!最后说一句,如果那个下属说领导错了,那么明天只能回老家了!谢谢点评,一个普通人说的心里话。希望大家点个赞,有必要评个论。谢谢!
民事错案错过申诉时效还能纠错吗
1、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法官办错案件了,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可能会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
2、再审,就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行政案件纠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局依据“三定”方案设立的行政执法科室、分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意见、报局批准。
第七条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四)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局人事、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本局负责人核准。
第十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事、监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后,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出其他处理意见,退回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给予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各执法科室、分局有错案而不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立案追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立案追究。
第二十二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故意隐瞒错案不报或者发现有错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员过错的;
(三)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孩子做错作业,不主动改错怎么办
你说的问题非常值得思考。
孩子为什么要写作业,必须写作业吗?
答案是肯定的,孩子必须每天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作业。老师布置的作业,是白天孩子课堂听课情况的最直接最及时的反馈,根据反馈,发现问题,查漏补缺。
学生写作业必须完成三个“按”,老师布置的作业才叫圆满完成,缺一不可。按时,就是当天的作业必须当天完成,作业是有时效性的,不能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按量,就是教师布置的作业要全部完成,不能打折扣,讨价还价;(但教师布置作业过多除外)按质,就是完成作业不能不求甚解,走马观花,应付差事,胡乱瞎写。而应该认真,专注,咬定青山不放松。做到真懂、真会,真吃透了,甚至举一反三。
而上面家长的孩子,就是犯的第三个错,没有“按质”完成作业。
孩子不按质完成作业怎么办呢?
孩子错了,在家长的辅导下,讲解后,搞懂了,也会做了,知道自己错在了哪里,那么当然要改正,如果不主动改,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孩子太累了,不想改了;二是孩子认为自己虽然错了,但家长改的也不一定对;三是赌气任性,错就错,无所谓的态度。
不管什么原因,家长也不必争一时之高低,可以退一步,第二天交给老师解决,到那时孩子肯定就主动改了。
关于民事错案错过申诉时效还能纠错吗,检察建议法院不纠错怎么办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