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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地的犬证在嘉兴可以用吗
根据嘉兴市相关规定,外地的犬证在嘉兴是可以使用的。嘉兴市允许外地居民携带合法的犬证在该地区活动,无需重新办理或注册。然而,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建议所有狗主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犬证,并遵守当地的犬只管理条例,确保狗只的行为和健康状况良好。如需了解更详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嘉兴市政府相关官方渠道。
小区物业多数不作为,不要物业可不可以
谢邀,我是一个弃管小区的业主,经历了从有物业到无物业的整个过程。我所居住的小区是我们地区第一个成规模的小区,入住时是二十多年前,当时小区物业是一个新兴事物,小区的业主构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回迁户,一部分是商品房购买户。当时小区物业负责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建设维护、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的建设维修、小区安全、冬季洗浴热水、冬季供暖等。由于当时消费水平较低,物业费也没有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是以户为单位收费,定价为每月15元。
对于商品房购买户业主来说,入住该小区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入住协议的,其中有物业费的约定,同时,这部分业主大多数也认为物业费比较合理,缴费并不是问题。可是回迁户就不一样了,这一部分业主,几乎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很简单:我们原来就住在这里,凭什么收我们物业费?这话有没有道理我们就不评论了,看客们自己去分析吧!
但是也正因为这样,购买户后来发现竟然有人不缴费也没事,我们为什么要缴费,于是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不缴费。于是每年冬天的洗澡热水停了,于是业主意见更大了,于是就有更多的业主不缴费,物业公司维持困难,但是他们还想坚持下去,于是求助于司法。
他们为了杀鸡儆猴,将重点拒缴物业费的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业主当庭发怒,指着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骂到:你个助纣为虐的狗东西,满嘴法律规定,规定个屁!老子就是一个小老百姓,不懂法律!但是老子就是不满意物业收费,就是不缴费!有能耐你就把我抓起来!说罢扭头就离开了法庭,一屋子司法工作者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最后不欢而散,不了了之。
随后的不久,小区的电动大门永久的打开了,小区内的卫生没有人打扫了、没有人巡逻了、晚上没有路灯了。小区物业人员消失,业主们再也不用担心有人到家门口催费了。
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小区内卫生成为最大的问题。原来人们不觉得是问题的问题都出现了,比如走廊里感应灯坏了,谁都不愿意换,因为钱虽然少,但是却不愿意自己承担;楼宇防盗门坏了、对讲机坏了,没人去修,一个单元十几户人家,谁也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好了坏了,都要收费,费不起嘴皮子,还让人家怀疑贪了占了,不合算;楼道卫生没人管理,不自觉的业主在楼道里乱堆乱放,邻里关系变得紧张;路灯坏了,晚上变得不安全,小区里,曾经发生三起抢劫案,两个人被抢了包和金银首饰,有一个人还受了重伤……
不过,小区弃管两年后,终于有所好转了,无奈的政府开始介入,于是小区里曾设了垃圾箱,路灯也维修了,晚上不再黑暗。可是楼道里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楼宇防盗门依然是破损的,楼道里依然是脏乱差,说的不好听点,就像猪窝一样。但是也看出国人一个长处,忍耐力绝对世界一流!
终于有人承受不了了,于是在自己居住的单元里开始联系邻居,经过大家同意,几个单元联合,每户人家每月出15元,雇佣一位打扫卫生的,为大家打扫楼道卫生。可是好景不长,不到一年,就又有人认为每月十五元打扫楼道卫生不合适,于是又开始拒缴,然后楼道内就又恢复脏乱差的状态。
现在我们小区政府介入管理,但是收费产生的矛盾就又成了新常态。
我不是圣人,没有教化众生的能力,之前回答过一个物业的问题,于是就有一些脑洞非凡的人猜疑——你就是干物业的吧?回答一个关于“戏子”的问题,这些人又说道:你就是戏子吧?我回答很多关于科学家的问题,就特么没人说我是科学家呢?哎……算了!讲一下自己的经历,物业公司作为不作为自己去判断,需要不需要物业公司,自己去判断,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有和没有绝对是不一样的!人们总是在失去之后才惊觉!但是人都是这样,谁会承认自己的错误呢?
多说一句,都是钱问题,矛盾都集中在把眼睛盯在钱上的那部分人中,剩下的一些人是跟着瞎起哄,人云亦云的,还有一部分就是唯恐天下不乱,越乱越开心的人,没有任何目的,就是为了看热闹!
狗不理包子为什么在很多大城市绝迹了
狗不理最近成了热点,可能和一个顾客的差评有关,据说狗不理还报了警!
狗不理据说又贵又难吃!有一个视频,有人把吃剩下的两个狗不理包子拿到大街上,满大街找狗,找到一只流浪狗,把包子给流浪狗,流浪狗不吃,旁边有人支招,要把包子掰开,掰开了,狗也不吃!这个视频充分证明,狗不理包子,名符其实!狗都不理!
估计狗不理这次悬了!用广东的粤语来说,叫“牙烟啰!冻过水!”
狗不理倒霉了!感觉整个世界在狂欢!
但是,这个狗不理好像是我们自己的老字号!
为什么我们自己的老字号出了问题,我们会高兴的合不拢嘴?以前不是有人满大街呼喊要保护抢救老字号吗?现在老字号出了问题怎么这样?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是爱它!看到它今天的样子我们痛心!我们是恨其不争气!
[大笑]多么好听的两个字“爱它”啊!多么的冠冕堂皇!如果真的爱它,为什么不去支持它?为什么不去消费?为什么不去义务劳动帮着洗碗倒垃圾?
我们是不是有一个劣根,看到自己的人倒霉会高兴?
小时候到饭店吃饭,父母会提前告诉我,如果服务员问今天吃的怎么样啊?一定要说饭菜很香,很好吃。不能说不好吃!这是对人家的尊重!
狗不理今天遇到坎了,前段时间全聚德也是遇到坎了,我们好像过节一样高兴,我们的老字号可能很快会消失,我们的五千年历史也可能会消失,我们有啥好高兴的?
狗不理为什么在很多大城市绝迹?首先我个人对这个问题没有调查,不清楚是不是绝迹!如果真是这样,我想会不会是狗不理想做善事,想让全国人民高兴高兴,乐一乐?因为我缺少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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