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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枪决犯人时,可以允许很多来围观,为何如今却不被允许了

大家好,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多大年纪不建议死刑犯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和多大年纪不建议死刑犯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死刑犯有没有可能赦免
  2. 陈正平被枪决有多大年龄
  3.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跟死刑立即执行,哪个更让人无法接受
  4. 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

死刑犯有没有可能赦免

1有可能赦免2因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犯是可以申请赦免的。例如,中国的死刑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赦免申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3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政治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也可能导致死刑犯被赦免。但需要注意的是,赦免是一种特殊情况,不是常态化的现象,而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陈正平被枪决有多大年龄

2002年9月30日8时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南京汤山投毒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正平,32岁,初中文化,系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人,199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正平为泄私愤,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众多人员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陈正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陈正平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陈正平的死刑判决。陈正平于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枪决。

南京汤山投毒案

2002年9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作厂中学和东湖丽岛工地附近部分学生和民工因食用了油条、烧饼、麻团等食物后陆续发生呕吐、吐血等中毒症状,一共造成42人死亡,300多人中毒。

经查明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经营"菊红"面食店期间,为琐事与汤山镇"正武"面食店业主陈宗武发生矛盾。陈正平见陈宗武面食店生意兴隆,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所以用毒鼠强害死客人。此次事件是1949年以来全国最重大的中毒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正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正平于2002年10月14日被执行枪决。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跟死刑立即执行,哪个更让人无法接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针对的是什么人?如果是平民百姓,因为一时冲动杀了人,那么对他来说死刑立即执行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是终身监禁,他失去了自由,白天要做繁重的体力活,晚上住在暗无天日的牢房中,与世隔绝,见不到亲人和朋友,更不用说见过女人了,生不如死,最可悲的是没有任何希望。所以对穷人来说,还是执行死刑好。而高官和富豪就不一样了,他们当然是终身监禁更划算,因为他们活着,即使失去自由,也是相对的,他们可以用钱解决一切问题,可以免去劳动,可以住高级酒店一样的房间,可有除了外出旅游外的所有娱乐,可以想见任何人。他们的个人财产虽然会被没收,但家族财产的九牛一毛就可以实现他所要的除外出旅游的外的一切欲望。所以对这样的人来说当然是终身监禁更好。

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

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了解一些情况,与大家做一下交流,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作恶多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而言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自然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苛的,所以对于判处死刑的程序非常严谨,要求非常严格,把控非常严密,并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

执行死刑必须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为前提,何为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而言量刑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的,即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一个罪犯是否要判处死刑,一是人身危险性,也就是这个人现实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危险性,现实的危险性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依据证据裁判即可;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因素,比如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之外,就是要考虑案外的因素,比如罪犯的一惯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系累犯、再犯等,分析判断罪犯改造的可能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此点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一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坚持质和量的统一标准。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也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也不认为是犯罪;只有行为严重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入罪的标准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任意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否则容易造成刑法的滥用和刑罚的不当适用,结果不是维护了社会秩序,反而是损害了公民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正是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一般不会超过75周岁,但是仍然会有例外,就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恶贯满盈,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年罪犯,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但是执行老年犯属于例外,司法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对75周岁以上老年犯的特别规定,源自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条款,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和组织器官衰老,其新陈代谢速度也会明显减慢,身体素质和机能体能的下降会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随之也会显著降低。而且司法实践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是极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老年犯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刑法该项规定不会影响刑法的威慑力,反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一面。

至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死刑犯年龄最大的年纪是多少,目前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不敢妄言,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我所知道的被执行死刑的最大年纪为77岁,大致案情如下:

老汉阿丙76岁,是村里的光棍汉,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村里有一个风流的60多岁的单身老婆婆阿凤,专找一些单身老汉卖淫,每次收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服务费”。一次阿丙与阿凤“交易”完毕,阿丙发现自己床铺下藏着的500元钱不见了,阿丙怀疑是阿凤偷走了,就要求搜身,阿凤自然不承认,且不让搜身,二人遂发生争执,阿丙恼怒之下将阿凤掐死,发现阿凤死亡,阿丙才知道闯下大祸。为了掩盖罪行,阿丙找来刀具将阿凤分尸,并将尸块分别扔进村庄不远处的河里。同时,阿丙将剩余不多的尸块用锅煮煮,打算喂狗吃,谁知狗叼走之后根本不吃,结果一根手指被周围群众发现,遂报案。

民警经调查发现阿凤不见踪迹,经检验发现手指基因与阿凤亲属基因属于同一基因组,遂确定被害人为阿凤,然后围绕阿凤的生前生活圈进行排查,很快就锁定了村里的一批光棍汉,自然阿丙很快就被纳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自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之后,阿丙就惶惶不可终日,躲在亲戚家里不见人,阿丙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侦查人员注意,后侦查人员带领阿丙在阿丙住室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了分尸遗留的被害人血迹,面对铁的事实,阿丙如同霜打的茄子,耷拉着脑袋,如同竹筒倒豆子般和盘托出自己杀害阿凤并分尸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丙死刑,后经依法复核、核准,阿丙被依法执行死刑。阿丙被执行死刑时已年满77周岁,一般而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网开一面,最多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本案中阿丙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不仅分尸、煮尸、抛尸,而且想方设法逃避侦查,毫无悔罪表现,阿丙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居民夜晚不敢单独出门,甚至村民夜晚上厕所都要人陪伴,危害性极大,加之尸体被扔进河中,很多尸块已经无法找寻,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结合阿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虽为77周岁的老年犯,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可谓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假设阿丙作案后没有分尸、煮尸、抛尸的情节;假设阿丙作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及社会造成的危害,选择主动投案,法律极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阿丙毕竟已经77周岁,对于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人民法院也会从人道主义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人文司法理念,充分考虑阿丙的年龄、一惯表现、人身危险性等,但是阿丙一错再错、知错不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特别严重后果,从轻处罚,于法无据。

法律是无情的,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剥夺一部分人(比如阿丙之类的罪犯)的利益(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同时,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它是守法者的保护神,是违法者的宣判书,唯有学法、懂法、知法、崇法、守法、遵法、用法,才能防范法律风险,过出平安璀璨人生。

以上系笔者愚见,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

好了,关于在我国,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年龄最大的有多大年纪和多大年纪不建议死刑犯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我国死刑犯在被执行枪决时,为什么必须跪着执行 原因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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