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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两类外国人可以来炒A股了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不放开集团诉讼,从而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的问题,以及和不建议集体诉讼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不放开集团诉讼,从而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
  2. 起诉开发商集体起诉好还是个人起诉好
  3. 起诉村民小组合法吗
  4. 如何看待济宁市绿地国际城400多户业主集体起诉物业不作为

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不放开集团诉讼,从而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

这与我国的法制体制有关。

首先,法律。股民集体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被归类为代表人诉讼。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但是在我国要求是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且要求一定要连续180天持股。现在中小股东年平均换手率经常是300%-500%,能够最终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是寥寥无几的。而持股达总数1%以上的股东,多数属于既得利益者。而上市企业也往往只把这一类人认定为‘“'Stakeholder'。在企业内外有重大机遇、变革或危机时,这一部分人会得到完整或不完整的信息。从而主动规避风险或者被诱导着跨入更大的坑。

其次,体制。我国的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主要的存在价值之一是为了国企的改革而服务。股市是民企最大也最强劲的造血机,但当这一造血机逐渐有取代”骨髓“——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强化/渠道扩展时,这一企业便变为了吸血鬼。十几年的股市发展历程中,国家部门的监管在我国股市监管中几乎占据了全部的内容。而这远远不够的。国家监管的目的可以有很多,但是最核心的在下觉得就是:我要看好我的资产,不要让它流失。但另一方面国家部门的监管只是监督的一个方面,监督的另一方面要由股市众多的参与者来实现。作为股市的投资者,其功能不仅仅是追逐市场差价抑或投资,还包括积极行使股东监督这一重要职能。

于是我们得出一个悖论,如果需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监督职能,就需要股东具有代表人资格;而具有代表人资格的股东,往往有很多渠道解决问题。而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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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开发商集体起诉好还是个人起诉好

答个人认为集体起诉比较好,人多声势就大,社会反响就高,给各级执法部门的压力就大,办理的速度就会加快,案件也就会有利于起诉的人。

起诉村民小组合法吗

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村民小组是代表村民的都门。如果村民遭遇不公平待遇,或村民小组不合法的事件。

可向村民村霸监督部门举报,并拔打投诉电话。

也可向纪检部门举报(村民小组不作为,循私狂法)

如侵害了你的利益,公共村民利益,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不知该村民小组具不具备独立个体。

如果具备可起诉。

如何看待济宁市绿地国际城400多户业主集体起诉物业不作为

谢你邀。这个案例确实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催索物业费的,而且几乎是一告一个准儿!

本案例恰好相反,是业主诉物业公司违约,而且由于没有业委会,采用的是业主联名诉讼的方式,这在山东省可谓开了一个先河。

根据个人的了解,对于这个案例,有下列几个看法:

一、“业主联名诉讼”,在起诉主体方面是否适格,值得关注。

不太清楚这个项目总共是多少业主,现在是423名业主联名作为原告,并推选出三名“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

业主联名诉讼,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法律界是有争议的,各地法院的态度也有较大差别;某些法院认定,只能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部分业主联名不是适格主体,由此,凡是那些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几乎无法以诉讼进行维权。

被告方作为知名物业公司,必然有专业法律顾问,庭审时他们首先会就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质疑;

那么当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就至关重要,虽然本案件业已受理,就是说通过了立案审查,但是依然可能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被裁驳或判驳。

二、业主方的诉讼请求均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庭审举证与质证。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以降低物业费方式作为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

按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单从业主方的照片来看,物业确实构成部分违约;个人建议业主方应进一步全方位的充实证据,

不要仅是去陈述对于物业公司不满的印象,证据永远是打官司的关键所在。

当然庭审中被告方凭借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诉讼技巧,会对业主方的证据逐一辩驳,同时必然也会出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业主方也要提出针对性的辩驳,不可信口开河。

2、要求被告定期公示客观真实的公共收益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这是对于法规赋予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权利的主张。

《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公共收益”事宜,业主方要求知情及监督权,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方公示的数据未必真实,或者说水分过大;现在业主方要求公示“客观真实”的数据,可见也是在为下一步成立业委会,并进而诉求返还公共收益做准备。

也就是说,这个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立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这是矛盾爆发的必然结果。

下一步双方的争端还会继续,而本案例的走向非常值得关注。

文章分享结束,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不放开集团诉讼,从而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和不建议集体诉讼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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