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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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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和国企融资不规范的建议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以及国企融资不规范的建议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
  2. 国企内部招标违规找哪个部门投诉
  3. 公务人员是否允许融资融券
  4. 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该如何解决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国企内部招标违规找哪个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办,法制监督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去投诉

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不过我觉得没用,俺也是搞建筑的暗箱操作实在是没法)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

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主力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非法招投标的原因

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

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

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

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对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

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公务人员是否允许融资融券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公务人员在证券交易中是可以融资融券的,这是因为一是目前规定中公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是可以投资股票的,但不允许违反公务员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是允许各类人员投资的,同样公务人员只要不利用手中职权,不违反相关规定,是可以投资,也就可以融资融券。

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该如何解决

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小微企业。目前来说,中小微企业大多数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本人认为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式方法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目前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它可以为企业得到低成本的融资,而且经营决策权仍然属于企业主。同时,资产证券化,还能减少企业的风险性资产,使企业的资产能够充分流动起来,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供应链金融。如果企业属于某个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环节,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供应链金融为企业进行融资。供应链金融能够有效突破民营企业的融资理念和融资技术的瓶颈,并使得民营企业融资的“收益-成本比”得到改善,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有效方式。

(三)打造“专业人才团队”,增加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赢得融资机会。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品,但如果企业有自己的“专业人才团队”,则金融机构会认为企业未来会有美好的发展前景,进而愿意为企业发放贷款。

(四)利用“专利”质押,获得融资。如果企业有各项专利技术,则可以利用专业技术做质押,为企业获得急需的贷款资金来解燃眉之急,使企业能够得以正常运转。

(五)发挥金融科技的力量。由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监管严格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整合各个金融机构的资源,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有效打消各个金融机构的放款顾虑,进而能够降低民营企业的贷款门槛。

(六)利用国家红利政策。2019年开年之际,国家为中小微企业颁布了巨大的红利政策。民营企业主们,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适当调整企业相关事项,使得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些红利政策,进而减少企业的融资问题压力。

每个民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方法,有效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问题。同时,每个企业也应秉承着“踏实做事、诚信经营”的原则,提高企业的诚信信用,进而能为企业的融资增加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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