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突发疾病是开车去还是叫救护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医生不建议自己开车去医院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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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栓后遗症开车是否涉及危险驾驶
(小木匠谢邀,回答编号20180409)
脑血栓后遗症是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健康条件是有要求的,因为驾驶员的精神心理状态、生理反应速度、身体健康状况等与安全驾驶密切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考取驾照前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健康体检证明。
驾驶机动车的健康标准是什么?以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检查及结果评定标准:
1、身高要求:大型车155cm以上,小型车150cm以上
2、视力:两裸眼大于4.0,矫正后大于4.9
3、色觉:无红绿色盲(红绿灯需要辨别)
4、听力:双耳平均听阈小于30分贝
5、血压: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60-90mmHg
6、内科(含血常规、尿常规、胸片、心电图)和外科(含无影响驾驶的四肢不全、骨关节畸形)正常
7、无职业禁忌症
脑血栓后遗症表现脑栓塞后遗症主要有偏瘫、肢体麻木、偏盲、失语。或者交叉性瘫痪、交叉性感觉障碍、外眼肌麻痹、眼球震颤、构语困难、语言障碍、口眼歪斜等症状。出现这些症状生活自理都是问题,更何况通过机动车驾驶健康体检。
脑血栓后遗症强行开车违反了什么交通法?主要是违反了无证驾驶这一交通法,因为脑血栓患者无法取得驾驶证所以才是无证驾驶。
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撞人处罚: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会判刑3年以下。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分析:危险驾驶罪就算没有造成后果也是违反犯罪的,主要突出一个主观犯罪性,危险驾驶罪一般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其量刑要重些: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均可以处以拘役和罚金等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予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
总结故脑血栓后遗症驾驶机动车不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应该属于无证驾驶。退一步讲脑血栓后遗症能生活自理已经是非常好的预后了,如果有各种症状出现非要强行驾驶机动吃,那我就只能用一句歇后语来评价了,那就是“老寿星吃砒霜----活得不耐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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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时,应该叫救护车。1.因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可能会影响病情,加重患者的痛苦或导致意外事故,因此应该避免开车去。2.叫救护车可以确保患者在短时间内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救护车配备了急救设备和专业的医护人员,可以及时提供紧急的急救措施和医疗支持。3.叫救护车还可以减少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危险和阻塞,确保患者的安全,并尽快到达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综上所述,突发疾病时,叫救护车是更合适的选择。
癫痫患者能够开车吗
谢邀请回答,这种病人平时与正常一样,如果心情激动,烦燥,我邻居有一个这样的病情人,打牌忽然晕倒,据别人说不止一两次,所以都不敢跟她打麻将了。还有一次在车上,当时,车内很拥挤,突然有一个人倒地了,车停下来了,有的打120,有经验的人,也许他懂得这方面,五分钟以后站起来了,有癫痫病这种人,病发作时瞬间倒地,缓片刻他也能站起!在治疗方我全不知道。决对不能开车。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看到这一问题,让我想起了唐山“教科书式耍赖”肇事司机黄某芬!
开车把人撞伤了,没有当场死亡,七天后在医院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罪?
首先,致死致伤的结果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是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级,事故双方是对等的关系,比如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另一方无责任,或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则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结果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肇事者在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责或无责,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问题,假设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肇事者又是全责或主责,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开始只是受伤,7天后才在医院死亡,这种非当场致死的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其实,交通事故后是当场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
对于事后死亡的,法医可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也就是尸检,如果认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比如事故造成器官严重损伤,虽经抢救,人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期进一步恶化,无论是7天后死亡还是3年后死亡,死亡原因都是交通事故诱发的,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说一个案例:2015年,唐山赵香斌被撞成植物人,因为当时并没有死亡,因此肇事司机黄某芬并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院只是判赔了80余万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肇事司机黄某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年后,时间来到2017年,赵香斌死亡,其儿子赵勇请法医进行了两次尸检,结果都显示死因是“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赵香斌的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拿到鉴定结果后,儿子赵勇随即着手追究黄某芬的刑事责任,最终,黄某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8个月。而这一交通肇事罪的追究,距离车祸发生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由此可见,事故后多久死亡并不是影响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因素,死亡原因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所在。
当然,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诱因并非100%,死因可能有自身基础疾病的叠加,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交通事故诱因参与度在50%以上,同时肇事者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参与度不足50%,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样的道理,假设经尸检,死因是伤者不遵医嘱、放弃治疗、家属照顾不力等异常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肇事者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没有当场死亡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肇事者做出了积极赔偿,那么即便交通事故诱因在50%以上,一般也可以从轻,极大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相反,肇事者以没有致死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就像上文说到的黄某芬,以各种理由拒赔,那么从轻的机会就很小了,一旦尸检结构显示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大概率是实刑。
写在最后:综上,对于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死亡,并不能影响肇事罪的认定,无论是事故中当场死亡还是2年后、10年后死亡,只要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50%以上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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