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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肺癌药(印度肺癌药易瑞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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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希替尼是晚期肺癌特效药 听听专家怎么说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印度肺癌药这个问题,为什么不建议吃印度靶向药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印版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阿法替尼”是什么价格有哪些副作用呢
  2. 印度航空将中国航线暂停至6月30号,国内一些需要印度靶向药治疗的患者应该怎么办
  3. 你怎么看待医院医生开印度仿制抗癌药被认定为是假药
  4. 印度肺癌药

印版非小细胞肺癌靶向药“阿法替尼”是什么价格有哪些副作用呢

现在正版的阿法替尼不贵,一个月6千多!那些所谓印度版药物没有保证!印度版的价格不一,很多人为了赚钱,价格不等,一般的价格是3000左右一个月!副作用主要是皮疹,腹泻或者肝功能损伤等等!

印度航空将中国航线暂停至6月30号,国内一些需要印度靶向药治疗的患者应该怎么办

新冠肺炎对于印度来说属于输入型疾病,印度认为想要防治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出现,当务之急就是减少与我们的人员往来。

为了减少与我们的人员往来,印度的靛蓝航空、香料航空、印度航空都在2月1日之前停飞了前往中国内地航线,当时订的停飞时间是到3月28日。近日印度航空再次表态,将会将停飞中国内地的航线的时间再延长三个月,6月30日之前不在飞中国内地航线。

印度这三家航空公司的这样的做法,我们无权指责,毕竟他们也是怕造成新冠肺炎感染者流入印度。可是我们也要清楚的知道一点,它们这样的行为也上造成了中印物流运输的困难,印度的仿制靶向药与仿制抗癌药根本运不回来。

印度仿制的靶向药与抗癌药,要比国际药厂生产的原研药效果要差一些。可是这些药的价格通常只有原研药的十几分之一到几十分之一,这些药在印度的药店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到。

为了减轻医疗成本,国内很多癌症病人吃的都是印度生产的仿制药。现在中印航班停飞,这些印度仿制药就无法通过物流运输到有需要的病人手中。这是因为中印之间,物流基本只有航空运输这一种办法。

国内需要使用这些印度抗癌药的患者,现在最好先暂时购买正品药替代,毕竟身体是最重要的。同时也可以选择一些替代治疗方案,保证病情不要进一步恶化。

如果必须使用印度的仿制药的话,可以使用包裹从印度寄到香港,再从香港寄到内地的办法。据我所知,印度的蓝靛航空与香料航空飞香港的航线还是没有停飞的。同时还可以联系一些国际快递公司,这些公司或许有自己路线可以从印度往内地寄包裹。

当然选择也要做好印度仿制药价格上涨的准备,这是因为印度这些仿制药的大部分生产原料都是由我国提供。现在受疫情影响,中印交通不太便捷,印度已经出现制药原料短缺的情况了。现在印度的仿制药供不应求,价格自然会出现上涨。

但愿疫情能够早日过去,这样一切都能回到正轨。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波及全人类的灾难,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各位读者大大,如果您愿意的话能不能点开我的头像,给我点个关注吖!不方便的话,也谢谢您能点开看我的回答!

你怎么看待医院医生开印度仿制抗癌药被认定为是假药

我把这个三分多钟的视频看了好几遍,在网上爬楼把能搜索到的卡博替尼药品信息、鉴定意见、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的文书等信息都翻了一遍。看到最后,发现该医生已被暂停执业一年,免去科主任职务,公安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成立专案组再度立案侦查。同为专业人士,深知执业的不易,讲真,抛开理性的法律因素之外,单从感性的角度出发我都非常同情这位医生。

在这段媒体视频的最后,我看到有同行居然把该医生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扯在一起,倒吸了一口气,我在感慨普通老百姓不懂法也就算了,作为律师不应该啊。

随后我又看到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认为他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移送公安局,现在不收,我们正在跟检察院协商。”

事情走到这里已经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从法律的角度讲几点:

一、陈医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国假药分两种,一种是实质的假药(成分假、冒充),一种是形式上的假药(法律拟制的),典型如未经批准进口上市销售的。药监局的鉴定意见已将卡博替尼视同为『假药』,也就是后者未经批准上市销售。简单点说,就是卡博替尼即使在国外是真药,但只要我国没有批准上市销售,来到中国就是假药。尽管从医学的角度,卡博替尼不仅不是假药,还是很多晚期肿瘤患者最后的希望所在。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法律为何这么规定咱们不在这里深究,原因讲三天也讲不完。

既然药监局已经做出了鉴定,认定卡博替尼应按假药论处(法律上的假药),这个点已经没啥突破口了,我们来看另外一个构成要件——销售。

根据《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因此,界定销售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有几个关键点:有偿,为出售而购买、储存。

根据聊城卫健委的通报显示:

刚开始陈医生只是建议患者使用,并如实告知了该药并未上市,让患者自行购买的。后来患者没买到,陈医生介绍了其他病患家属给王,但陈医生从头到尾都没有参与过任何有偿转让行为(陈医生自述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更没有为了出售卡博替尼而自行购买、储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的行为特征。

可能有些键盘侠杠精会来劲了:如果不是你医生介绍人家会买到假药吗?医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购买假药的行为,应当与卖假药的那个人一起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罪的立法采用了“销售”一词,而没有采用“买卖”“购买后出售”“介绍购买”一类的表述,那么,对于本罪中“销售”二字的理解,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文义解释和谦抑原则,不应做过度的扩张解释,它不应当包括“帮助购买行为”。本罪立法的本意也是处罚销售的一方,而不处罚购买的一方。相应地,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时,既不能将购买的行为纳入“销售”的范畴,也不能将购买方的行为视为对销售者的帮助行为,从而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而将之入罪化。更何况,陈医生连“购买行为”都没有。

事实上,《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的“代购行为”最终都没有被检察院认定为“销售行为”,陈医生的行为就更加称不上销售行为了。

其实早在2014年,《药品刑事案件解释》颁布之后,对于销售假药罪已结合国情出台了出罪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更何况,陈医生连销售都算不上。

二、陈医生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者医疗事故罪

原因不赘述,可自行度娘。

三、最后,说点法律以外的。

一位医生,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从患者治疗效果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建议其使用有疗效但未在国内上市的“假药”,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家属自行购买。几天后在患者家属的请求下,遂介绍了其他患者家属代其购买。没有收取任何经济好处。前期治疗效果理想,患者家属接着自行购买第二瓶。但是后来病情恶化去世,于是开始各种医闹、上访。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但是真心替医生们的执业环境担忧。

最后,还是回归到这个事件本身。一个本来就不应当立案的案子,因为病患家属的投诉闹访和媒体吸引眼球的报道让当地公安机关口风大改:由最终的不予立案到现在的“我们连夜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前期对两高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理解有偏差,目前我们已经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对于案件的侦办情况,我们会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如果最终公安机关没有顶住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对陈医生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我是陈医生的辩护人,我一定会为他做无罪辩护,我也相信,任何一名有良知的律师都会为他作无罪辩护。

印度肺癌药

关于印度,大家最常听见的就是仿制药,没错印度的仿制药合法,所以印度是仿制药大国。对于仿制药,很多人都不敢相信更不敢轻易尝试,其实正规的仿制药是和原研药差别不大的。

说到印度治疗肺癌的药物,无疑就是吉非替尼,厄诺替尼,阿法替尼,克唑替尼等仿制的靶向药,这些药物在治疗肺癌的临床上都是常规药甚至一线用药,临床效果不错,目前国内也有部分上市且有部分医保报销,但是依然很贵,让很多肺癌患者家庭用不起,望而却步。所以如果有疗效一样价格又便宜的肺癌靶向药多好啊。

其实,在国内很多机构都有正规渠道可以买到印度版靶向药,仿制药没错,价格还便宜很多,医疗机构在中间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物流费,不仅能保证药品正规,渠道正规,用药合理,售后服务跟得上,确实成为家庭经济能力一般的患者的选择,但是,一定要记住选择正规的机构,在市面上也有太多“药贩子”,他们的药来路不明,价格也是“看人说话”,售后也无法保障,大家一定要谨防上当。

当然,选择这些靶向药一定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自己是否肺癌确诊,检测是否基因突变,是否耐药了,肝肾功能是否适合用药,专业医师是否建议用药,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以免花钱做了“无用功”。

指导专家:乔贵宾,教授,主任医师,广东省人民医院胸外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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