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以及专家建议房产不继承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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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房产不会怎么样会一直待在那,但是房产仍然属于父母的财产,因为房管局没有义务告知子女将房产过户。
但是子女也没有权利对房产做任何处置,包括出售、出租房产,由于房产未过户一些需要由房主办理的手续也不能办理。
如果遇到拆迁也需要继承人之间将房产如何继承分配清楚后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特殊情况房产先行被拆迁,也需要分配清楚补偿款后才能领取。
其实像是一般家庭几个子女对房产继承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房产过户处理起来也没有那么困难。只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或者是到法院通过诉讼继承房产拿到生效判决书或是调解书就可以。
在继承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公证费用很高是要高于诉讼费用的,所以在继承人之间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继承。因为法院会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判决或调解,既节省诉讼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老人有一套房产,活着时候赠予,比继承合适吗
您好!看您从什么角度考虑。分两个方面解释一下:
1.从费用的角度。生前老人把房子给孩子,可以通过买卖或者生前赠与两种方式。身后通过继承方式给孩子。
(1)如果是买卖。买卖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房子属性,二是孩子拥有的房产的情况。从房子属性上来讲,是否满五、对于老人来讲是否唯一,房子的面积大小,直接影响买卖费用多少。孩子没有住房和已有住房的情况下,费用也不同。
举个例子(说的都是住宅):如果满五唯一、孩子也没有房子,总体费用是需要缴纳1%(90平米以下)或者1.5%(大于90平米)的契税,还有部分很少的工本费,百十来块钱左右。如果不满五、或者对于老人来讲不唯一,还要有1%的个税。如果孩子之前有房,契税就按照3%缴纳。
(2)如果是赠与。赠与主要是3%的契税+合计1‰的印花税+公证费(以公证处为准)。
(3)如果继承。继承的话,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主要是公证费,平均在1%左右+少量工本费。
所以,单纯从费用上考虑,赠与的费用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并没有考虑再出售的问题。如果后续考虑再出售,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子,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税。这个就有点吓人了。生前买卖就没有这部分费用了。
2.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上面算的是钱,但是要注意,生前赠与或者买卖,给出去之后,房子就不再属于自己了。对于老人来讲,是不是生活上还有保障、子女能否孝顺、给自己养老送终,都是需要考虑清楚的。不要因为省钱,影响自己晚年生活质量。
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
您好!房产共有人去世后,必须办理继承,而且要尽快办理继承手续。否则可能造成继承份额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无法进行后续的房产处置等不良后果。
下面将通过解释为什么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
第一,相关法条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关于继承权和物权的内容区别。
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拥有继承权并不能保证对房产的后续处分、租赁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所以只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仅进行继承权公证),并不能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只有拥有产权(过户)之后,才能真正合法处置物品。
第二,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不存在“自然继承”这一说法,也就是说,毕竟经过“继承+过户”这两个步骤才能算“继承人真正拥有房产”。那如过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呢?
1、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1)法律规定上,房子没有继承过户,就不能说拥有对其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2)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卖房子(有多个共有人,并且是“共同共有”的登记状态),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了,就不可能达成买卖情况。做以下提示:
并不是所有共有人都会在房本中登记,特别是当配偶是共有人时,配偶的名字并不一定会在房本上显示。但只要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另外一个人也自动称为共有人。
在部分审查不是很严格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可能只会针对房本上显示的共有人审查,核实是否对买卖房屋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其他未在房本中提及的共有人,不再审查。当然,这种“隐瞒共有人”的空子不建议钻,一旦未来被隐瞒的共有人对购买行为提出异议,最差也需要按照拥有份额补偿其卖房款;如果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低价贱卖的情况,甚至会有更多的处罚。
如果房子是多个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且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某一在世的共有人想卖自己拥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继承过户,也可以就自己拥有的份额进行买卖。
案例:A与B是某一房产的按份共有人:A拥有40%的产权,B拥有60%的份额,两人的份额均在房本中体现。A已去世,但他所有的份额并没有完成继承过户手续;B仍在世,想把自己拥有的60%份额卖给C,这种房产份额的交易并不需要征得A的同意,所以即使A已经去世没有办理继承,也是可以合法地完成交易的。
3)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出租房子。同样,如果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中介也会要求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所获的收益也必须按照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而因为其中一个共有人已经过世,而他原有用的份额并没有通过继承过户的方式,确权分配到继承人手中;所对应的产权分配是不明晰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私自获得了所有的租金收益,其他继承人也有权让私吞租金一方返还租金。
同理,房屋的抵押、使用也都是不被允许的。
2、继承份额逐步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导致财产外流,甚至自己的份额也无法继承
在没有办理继承过户的情况下,随着继承人的死亡,财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不断分散出去,导致部分继承权分散到亲属关系较远的人身上,比如“七大姑八大姨”;通常也因为这些人亲属关系较远,不太可能顾及情理,放弃继承权、放弃财产;而导致财产外流。这种转移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继承过户,就是一代代得传下去。
转继承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下图将就“转继承”做详细介绍: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七大姑八大姨”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也因为他们是继承人之一,就需要他们配合完成继承手续,开具对应的繁琐的材料;如果他们不愿意配合、或者无法按规定开具特定材料,就会导致无法完成继承手续,导致连自己的份额都无法继承。
所以这里强烈建议,在发生继承后,尽早完成继承。保证将继承人范围控制在较少、较亲近的亲属之间,这样继承过程比较好协调,手续也会比较简单,不容易产生纠纷。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专家说未来农村房子将一文不值,建议农民进城买房!你怎么看
专家说未来的农村房子将一文不值,建议农民进城买房!你怎么看?说到专家,忽然想起前几天看到的一段笑话说:有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挂的是普通门珍,结果经过问寻,医生说你这病要去挂专家门珍。病人听从医生的意见,第二天挂专家门珍。进去一看还是昨天在普通门诊的那位医生,病人感到奇怪问医生:你不是普通医生吗?怎么坐在专家门诊室里?医生回答:昨天是给别人代班的,我就是专家。于是病人又问:你既然是专家,那为什么昨天看不了我的病呢?
看到此,相信大家已明白,这一件多疯刺的事情。虽然是一段讽刺笑话,但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事例。有很多专家根本就没有道德底线,实际上,有很多专家,虚有其名,够不上专家的资格。说到此,并不是对专家抱有偏见,或蓄意诋毁专家。事实是,有很多专家,说话做事很不靠谱,不切实际,败坏了专家的名声。所以一说到专家,很多都会嗤之以鼻,将专家比喻成“砖家”,是众人认可的事实。
就如专家说未来农村房子一文不值,建议农民进城买房,这一说法。就是夸大其词,歪曲事实,是在办公室里无聊臆想出来的。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收缩和放缓,一些工厂的停产倒闭。大量的农民工回流、回到农村,农村的房屋,将会被更好的利用和居住,这是其一。
其二,随着计划生育开放二胎政策的实施,未来人口将会增加,对房屋的需求,也会增加。实际上,房子是用来居住的,值不值钱不重要,有没有房住,才是重要的。况且炒房的年代己过去,人们的观念己改变。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观念,己深入人心。
三、无论社会怎么进步,科学怎样发达,国家怎样富强。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要吃粮食,而粮食是农民种出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只要有人在,就有农民在。只要农民在,农村的房子,就有居住的价值。如果农民都到城里去住,都变成市民,或者都成为专家,那还有谁去种田?没人种田,粮食哪里来?
总之,专家说未来农村房子将一文不值,建议农民都到城里买房。这一说法,非常欠妥,有点异想天开。作为一个专家,说出的话应该有指导性和正确性,能够被大众接受和认可。否则就是不负责任了,或者本身就是一个冒牌专家,欺世盗名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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