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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的问题,以及和四种磋商方式不建议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招标竞价方式有哪几种
  2. 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
  3. 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
  4. 竞争性磋商如何防止流标

招标竞价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招标采购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部门、企业的要求,招标竞价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竞价:公示招标文件,通过对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投标后,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竞价。

2.邀请招标竞价:招标方向特定目标投标人发出邀请,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收到的投标进行竞价。

3.洽询竞价:招标方针对需求向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洽询,然后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竞价。

4.竞争性谈判:对于一些复杂且无法通过传统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求,采用采购人与供应商会谈协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决策。

5.封闭式竞价:招标方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明确范围和竞价规则,同时控制竞价过程的信息流通,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面向招标方提交报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竞价方式适合不同的招标采购需求,招标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各种竞价方式也有其各自的优缺点,需要评估风险和成本,以选择最优方案。

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

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意义不同:竞争磋商是指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邀请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交流、征询意见等环节,并通过协商达成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而竞争性磋商则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或难以确定工程设计方案时,采取与投标人进行多轮磋商的方式,最终达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不同:竞争磋商通常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领域,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采购方式;而竞争性磋商则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采购方式。

程序不同:竞争磋商的程序通常包括需求确认、邀请供应商、组织谈判、提交报价、评审选定等环节;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则包括发布公告、资格预审、方案编制、磋商谈判、评审中标等环节。

参与方式不同:竞争磋商一般是采购人主动邀请供应商参加,也可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要求;而竞争性磋商则是由采购人在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并根据资格预审结果确定竞争性磋商的具体参与人员。

综上所述,虽然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都属于竞争性采购范畴,但它们的意义、适用范围、程序和参与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

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

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三、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五、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竞争性磋商如何防止流标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程序,旨在通过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磋商来确定最佳方案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防止竞争性磋商出现流标的方法如下:

充分准备:在进行竞争性磋商前,采购人员需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确保项目有足够的吸引力,从而避免潜在供应商不感兴趣的情况。确定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在进行竞争性磋商前,采购人员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评选标准和评估方式。这样可以在后期对提案进行有效评估,从而更好地选择最优的方案。公开透明:公开透明的流程可以让潜在供应商感觉到公正、透明,提高他们参与投标的信心,从而降低了流标的风险。寻求供应商反馈:在适当的阶段,采购人员可以向潜在供应商或者行业专家征求意见,让他们针对项目和文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招标条件,提升竞争性磋商的成功率。吸引更多潜在供应商:通过宣传、营销等手段,扩大采购人员的影响范围和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增加选择最佳方案的机会。

总之,防止竞争性磋商流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可以提高评选的准确性和决策效率。

竞争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和四种磋商方式不建议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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